2026年8月1日,《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多家银行发布个人贷款正常履约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上限,并从8月1日起明示各项综合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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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此机会,本站借助AI工具简单回顾一下新中国以来个人贷款利率的管理演变情况,供大家参考。
我国利率管理分为两大并行体系:即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持牌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以及民间借贷利率,两套制度各自独立演进,下面是两套制度的简要总结:
| 时期 | 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管理 |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规则 |
|---|---|---|
| 1949‑1978 | 行政定价,央行定全部利率 | – |
| 1979‑1992 | 基准利率+极小浮动试点 | 1991年: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4倍(注释5) |
| 1993‑2003 | 扩大浮动,1999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行间市场利率放开(注释1) | 继续执行银行同类贷款4倍 |
| 2004‑2012 | 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保留0.9倍下限;罚息复利规则定型(注释2) | 继续执行银行同类贷款4倍 |
| 2013‑2019‑07 | 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双轨制(注释3);司法政策支持过高息费可调减(注释4) | 2015年:24%、36%两线三区(注释6) |
| 2019‑08至今 | LPR改革,取消贷款基准利率 | 2020‑08‑20起:一年期LPR的4倍(注释7) |
注释:
- 1999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文件链接:https://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144957/3591357/2018073114432573360.pdf),是人民银行系统利率管理核心规章,明确央行制定法定利率,规定罚息、复利计息规则,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其后在1999‑2003年间,央行通过多份通知文件逐步试点贷款利率浮动。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规定:自2004‑10‑29起,除城乡信用社外,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贷款利率下限维持基准利率0.9倍。
- 2013‑07‑20 央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文件链接:https://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3581332/3587285/index.html):全面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下限,除房贷外,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完全放开,由机构自主定价。
- 2017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链接: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63a3acb48cac9ae1c0c13bb35625b6.html),第二条第2款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由此形成司法实践中参考24%调减金融机构息费的裁判口径来源。
-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文件链接: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e65b1c7f77aedef59d094b7f51c292.html)的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该规则是很长一段时期民间借贷裁判核心依据。
-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文件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5146.html) ,其中的第26条即著名“两线三区”规则:年化24%以内司法完全保护;24‑36%自然债务区;超过36%无效,已经支付可以要求返还。
- 2020年8月20日修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文件链接: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94b6623974526df7d2430a3c73f050.html), 废除旧24%/36%两线三区;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修改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第25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