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的政策回顾

2025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的通知》。在新闻发布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邹澜介绍此次信用修复政策出台背景时说:

“…截至2025年11月末,系统已经收录了8.1亿自然人的信贷信息,经当事人同意,日均对外提供查询服务达到两千万笔。
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系统中的个人逾期信息自还清欠款算起要保存五年。受新冠疫情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一些个人财务状况发生了难以预料的变化,未能按原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偿还贷款。虽然诚实守信、竭尽所能,事后已全额偿还了债务,但信用报告仍然需要按规定展示历史逾期记录,个人在获得新的贷款支持等方面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更准确地反映个人真实信用状况,帮助已还款的逾期人群加快重塑个人信用,人民银行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主要内容为:对于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单笔金额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个人逾期信息,个人于2026年3月31日(含)前足额偿还逾期债务的,央行征信系统将不予展示。”

相关链接如下:https://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2025122212575458040/index.html

https://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2025122116371667030/index.html

此项政策的出台,作者理解在很大程度也是为了缓解个人债务问题给社会带来的沉重压力。时值年末,作者也想趁此机会总结一下近2025年以来政府出台的与个人债务问题相关的各项政策,让我们有一个更广的视角去观察和理解个人的债务问题对个人及社会所产生的影响。


一、政策回顾

1.规范催收行为—《互联网金融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风控指引》

2025年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互联网金融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风控指引》(GB/T45251-2025),该指引虽然性质上只是属于国家标准,但事实上对行业内各机构具有非常强的约束力,金融消费者可依据该文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该指引明确禁止了爆通讯录、夜间催收(22:00–8:00)、恐吓威胁、冒充公检法、向无关第三人透露债务信息等催收行为;同时明确金融机构对第三方催收行为负主体责任。文件链接如下:

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std/newGbInfo?hcno=948DFC9B6663213A1FDD6B5C9F895B92


2.规范互联网助贷业务—《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2025年4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规范商业银行借助外部互联网平台发放贷款的互联网助贷业务。该文件的核心目的在于压实银行风控主体责任,禁止将授信外包,同时再一次明确规定银行对合作催收机构行为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互联网助贷业务贷后催收管理,发现存在违规催收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情形严重的,应采取终止合作等措施。”

从影响上来说,该通知预计将减少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无收入和低收入群体过度放贷,降低贷款人的综合融资成本(含担保费、服务费),从而实现从源头遏制高成本、高风险个人债务产生的目标。

文件链接如下: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203545&itemId=861&generaltype=1


3.引导在法院之外化解纠纷—《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5年3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印发《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金发〔2025〕14号)。

该文件并非专门针对“个人债务”问题出台,而是覆盖所有金融消费与投资纠纷,包括银行贷款/信用卡纠纷、保险理赔争议等。但是对于大量涉及个人债务,尤其是因信用卡、消费贷、房贷等与银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来说,该文件的发布确立了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调解渠道,帮助债务人与金融机构协商还款方案、减免罚息、分期偿还等,避免直接进入诉讼或强制执行。文件链接如下: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203601&itemId=928&generaltype=0

2025年12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金融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金融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方向。具体链接如下: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84491.html

同时作者注意到,在《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金发〔2025〕14号)发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多次发布类似案例,提出尽可能在法院以外解决借款合同纠纷的意见,其中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天津自贸区法院)泰达金融法庭针对辖区内的借款合同纠纷提出建议:
一是推动落实自主催收责任。推动金融企业形成自行催收为主,多元解纷为辅,恶意逃废债司法诉讼断后的分流分层清收模式。结合金融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强化“面对面”方式与客户协商还款,避免过多的金融借款矛盾纠纷涌入诉讼程序。
二是推动内催阶段调解介入。探索创新“内催阶段调解介入+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的新型金融不良债权催收模式,充分发挥内催阶段借款人可联率高、还款意愿足、偿付能力强、调解成功率高、自动履行效果好的优势,通过调解力量早期介入,强化金融企业内部催收阶段实效,目前辖区内诉讼案件量较大的15家金融企业已嵌入该模式。
三是通过诉前保全促成调解。依托诉前保全工作,推动对信用卡、信用类消费贷等金融纠纷展开前端预防化解,引导金融企业根据内部催收情况,在诉前筛查符合保全要件的逾期纠纷,通过冻结债务人财付通账户的一定额度,促使其回联调解组织,与金融企业协商还款,达成调解。2024年上半年,对3483名债务人进行诉前保全,结合查控财产和债务人回联情况,其中86%的案件止步于诉前。

具体可以参考以下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2581.html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3131.html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9月29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5〕14号),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作出调整完善,将“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从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中删除。《规定》施行后,上述案件将按照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等标准,由相关基层法院受理。

4.压降贷款利率上限政策传闻

刚刚过去不久的十月(作者注:指2025年10月),对消费金融公司、中小银行与助贷行业而言都难言平静。

在“助贷新规”正式实施后,又一场针对持牌消费金融机构新发利率的压降开启。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家消金、助贷机构方面了解到,经监管窗口指导,持牌消金机构需从明年一季度开始,将当季整体新发放贷款的平均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至20%(含)以内。此外,针对小贷行业利率上限的压降政策也正在征求意见中。

新闻链接:https://www.stcn.com/article/detail/3490091.html

贷款利率是借款纠纷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5年8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新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但该规定的第一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所以此前金融机构尤其是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和通过互联网助贷平台发放贷款的中小银行,其发放的贷款利率很多都接近24%,远高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的标准。

此外,2023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引导商业银行,采用协商变更合同利率等方式批量调整了存量房贷利率。2024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4〕第11号公告,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再次推动降低存量房贷利率。作者认为,此次传闻中的政策再次表明了国家希望通过压降贷款利率,缓解个人债务问题给社会层面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AI工具使用说明

撰写这篇文章前,作者使用了AI大模型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并在梳理过程中对相关情况进行复核,然后又进一步与AI大模型进行交互,最终在此基础上整理出了这篇文章。现将作者与AI大模型交互的过程粘贴在下方,供感兴趣的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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