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

为规范会员单位和外部催收机构对信用卡及个人消费信贷催收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共七章五十四条,从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业务发展的角度,通过催收行为定义、催收行为规范、外部催收机构管理、内控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五个方面对规则进行制定。一是定义催收行为,对行业内的各类催收行为定义进行了明确。二是建立催收行为规范,对社会关注的催收时间、频次、联系信息获取等热点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突出强调易理解可执行,设置了禁止红线。三是强化外部机构规范治理,明确了会员单位对外部催收机构管理的各项要求,建立约束机制。四是加强催收业务内控管理,要求全面提升机构内部管理能力,实现“治管结合”。五是发挥协会自律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催收工作热点,鼓励自主催收、推动技术创新、加强黑灰产治理;加强自律管理,推动建立外部催收机构违法违规信息共享、联合打击逃废债。

新闻链接:https://www.china-cba.net/Index/show/catid/14/id/46121.html

2026年1月30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了《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在规范催收行为方面,该指引的主要内容与2025年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互联网金融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风控指引》基本保持一致。

为方便读者了解,作者用AI工具将两份文件做了一个对比,供大家参考。


一、基础信息对比

项目银协《催收指引》国标 GB/T 45251–2025
制定主体中国银行业协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归口: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法律性质行业自律规范(对会员单位有约束力)国家推荐性标准(GB/T),具更高权威性,可作为监管/司法参考
发布时间2026年1月30日2025年2月28日(发布即实施)
适用对象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主要是银行)及其合作外部催收机构所有从事个人网络消费信贷业务的机构:
• 商业银行
• 消费金融公司
• 小额贷款公司
• 汽车金融公司
• 债权受让方(如AMC)
• 第三方催收机构
产品范围信用卡 + 个人消费贷款(含线上线下)仅限“个人网络消费信贷”(通过互联网渠道发放的无抵押信用贷款)

共性:均覆盖银行;
差异:国标范围更广(含非银持牌机构),但产品类型更窄(仅限线上消费贷)。


二、核心催收行为规范对比

1. 催收时间限制

文件规定
银协指引(第十三条)“未经债务人同意,严禁在每日晚22:00至次日早8:00进行电话催收、外访催收及其他催收。”
国标(5.3.1.3)“双方未约定催收时间的,催收作业不应在每日22:00至次日8:00进行。”

完全一致:均禁止22:00–8:00催收,例外需债务人同意。


2. 催收频次限制

文件规定
银协指引(第十四条)“债务人电话未接通的,催收人员对债务人同一联系方式尝试拨打次数当天不宜超过 6次;与债务人另有约定除外。”
国标(5.3.2.1)“以语音形式(含智能语音)进行告知式催收,同一金融机构和其合作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对单一债务人拨通电话频次每日合计不应超过 3次……

重大差异

  • 银协指引限制的是“未接通”情况下的尝试拨打次数(≤6次/日)
  • 国标限制的是“已接通”后的有效通话次数(≤3次/日)
  • 两者针对不同场景,不矛盾但尺度不同:银协更关注“骚扰未接”,国标更关注“过度沟通”。

3. 联系第三人规则

文件关键规定
银协指引(第十七条)• 严格区分“债务相关第三人”(如配偶)与“无关第三人”
严禁对无关第三人催收
• 失联时可联系第三人,但不得透露债务信息,仅可请求转告
• 第三人拒绝后不得再联系
国标(5.3.1.2)• 定义“联系人”为协助恢复联系的第三人
联系人对债务不负任何义务
• 可联系前提是“无法联系到债务人本人”
不得透露逾期金额、欠款时间等信息
• 联系人拒绝后不得再联系

高度一致:均禁止向第三人施压或泄露债务细节,强调“仅用于转达”。


4. 禁止行为清单

两份文件均明确列出多项严禁行为,内容基本重合:

禁止行为银协指引(第二十五条)国标(5.3.1.5等)
冒充公检法、监管机构
恐吓、辱骂、暴力、涉黑
虚构黑名单、夸大后果
收取额外费用
公共场所张贴催收文书✅(明确禁止)❌(未提及,因线上为主)
擅自进入住宅/办公区
使用私人手机/社交软件催收✅(外部机构禁用)✅(要求使用备案工具)

三、技术与数据合规

维度银协指引国标
AI催收第二十六条:要求防止不公平歧视,提高可用性、可靠性、准确性5.3.1.8:要求AI应用公平无歧视,具备可用性、可靠性、准确性
催收工具第二十三条:催收人员须表明所代表机构5.3.1.4:催收工具须为官方渠道或事先向金融机构备案
数据隔离未明确要求明确要求:不同金融机构数据须有效隔离(5.5.1)
录音保存第十九条:参照监管规定执行(通常≥2年)5.3.1.6:催收记录至少保存2年

国标在技术细节上更精细,尤其强调工具备案、数据隔离、AI可追溯


四、对外包催收机构的管理

要求银协指引国标
名单制管理✅(第二十七条)✅(5.4.1)
官网公示合作机构✅(“在官方网站统一公开委托催收机构名称、联系方式”)❌(未要求公示)
禁止转包✅(第三十四条)✅(5.4.1:承诺不转包或变相转包)
年度检查✅(“每年不低于1次现场或非现场检查”)✅(“评价每年至少开展1次”)
绩效考核✅(不得仅以回收率考核)✅(纳入合规、信息安全、投诉等综合指标)

五、总结:异同概览

维度相同点不同点
目标规范催收、保护消费者、防风险
核心禁令时间、隐私、暴力、冒充、收费等红线完全一致
适用对象均覆盖银行国标覆盖非银机构;银协仅限会员银行
产品范围银协含信用卡+所有消费贷;国标仅限网络消费信贷
催收频次均限制频次银协:未接≤6次/日;国标:接通≤3次/日
透明度银协要求公示催收机构名单;国标不要求
技术细节国标更细:工具备案、数据隔离、AI可追溯
法律效力国标为国家标准,层级更高

六、实务建议

  1. 对金融机构
    • 若同时开展信用卡(适用银协指引)和线上消费贷(适用国标),需双重合规
    • 催收系统应分别设置6次未接限制(银协)和3次接通限制(国标)。
  2. 对消费者
    • 遭遇违规催收时,可同时援引两份文件主张权利;
    • 若催收方来自互联网平台,优先引用国标;若来自银行信用卡中心,优先引用银协指引
  3. 对监管趋势判断
    • 未来可能出台统一的《金融催收行为管理办法》,将两套规则融合;
    • 不得骚扰、保护隐私、技术可控”已成为不可逆的监管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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