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星宇股份在港股IPO关键窗口期对440名应届生实施”二选一”批量劝退,事件迅速升级为跨国供应链合规危机。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对比劳动者通过国内劳动仲裁与欧盟供应链合规投诉两条维权路径的实际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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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星宇股份事件全景回顾
2026年8月,国内车灯行业龙头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601799.SH)因批量劝退应届大学毕业生陷入舆论风暴。事件的起因可追溯至2025年秋招。星宇股份面向全国高校招录约440名2026届应届毕业生,岗位以研发、技术、管理类为主,硕士占比超过六成cnenergynews.cn。2026年7月初,这批校招生正式报到入职,星宇股份官方招聘公众号持续推送迎新推文,将其定位为公司智能车灯业务升级的后备人才。然而仅一个月后,局势发生急剧反转。
8月上旬,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全体2026届应届生启动分批集中约谈,推出”二选一”处置方案:应届生若主动以”个人原因”签字离职,可获得半个月薪资补偿(约4000元);若拒绝离职,公司将单方面强制调岗,安排其从事一线流水线装配、车灯插接、螺丝紧固基础操作工岗位,薪资标准同步按照普工体系重新核定。约谈过程中,HR暗示”常州建有一个400多人的HR群,只有配合签字,后续背调才不会受到影响”,对缺乏职场经验的应届生形成隐性胁迫。
8月25日,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情况通报,确认星宇股份共招录2026届高校毕业生440名,与其中107人解除劳动合同,认定协商过程中”方法简单生硬,缺乏充分有效沟通”,企业已对人力资源总监作出停职处理。8月27日,星宇股份发布公开致歉信,承认”管理层在决策上有失误,管理上有疏漏”,公布三项补偿措施:即时发放3个月求职生活补贴(约1.5万元);积极联系其他企业提供适配岗位;如3个月内(11月底前)未实现就业,给予6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事件并未因企业道歉而平息。涉事学生将约谈录音、劳动合同、聊天记录整理成完整证据链,翻译成英文后向奔驰、大众核心客户的供应链合规渠道发起投诉。8月31日,奔驰通过企业和人员保护办公室(BPO)正式回函,生成专属案件编号WB0011869,明确认定”您描述的行为不符合梅赛德斯-奔驰的企业原则”,已将案件移交外部专家进行进一步审查。9月1日,大众中国新闻发言人确认已”第一时间启动专项调查”,强调”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大众汽车集团开展所有经营活动恪守的核心原则”。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人员调整的时间点与星宇股份冲刺港股上市的关键节点高度重合。7月29日,公司第二次向港交所递交H股上市申请,重启”A+H”上市计划,而启动应届生集中劝退工作,恰在二次递表约十天后的8月8日。有市场分析认为,此次精准人员调整的核心目的是短期压降人力成本、优化人均效能数据,为港股IPO审核铺路。
表1:星宇事件关键时间线
| 时间节点 | 涉及主体 | 核心动作 |
| 2025年秋招 | 星宇股份 | 面向全国高校招录440名2026届应届生 |
| 2026年7月初 | 应届生 | 正式报到入职,被定位为智能车灯业务后备人才 |
| 2026年7月29日 | 星宇股份 | 第二次向港交所递交H股上市申请 |
| 2026年8月上旬 | 星宇股份HR | 对全体应届生启动分批约谈,推出”二选一”方案 |
| 2026年8月25日 | 常州市人社局 | 发布通报,确认107人解约,HR总监停职 |
| 2026年8月27日 | 星宇股份 | 发布致歉信,公布补偿方案 |
| 2026年8月31日 | 奔驰BPO | 正式立案,案件编号WB0011869 |
| 2026年9月1日 | 大众中国 | 宣布启动专项调查 |
从招聘到劝退、从国内通报到海外立案,星宇事件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完成了从企业内部用工争议到跨国供应链合规危机的升级。
2. 劳动者维权路径:国内劳动法与德国供应链合规
2.1 中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制逻辑
中国劳动法律体系以《劳动合同法》为核心,其规制逻辑是以个体劳动关系为基本单元,通过合同制度约束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与星宇事件直接相关的条款包括三条。
第一,第35条协商变更原则。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薪资待遇均属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星宇股份将研发、管理类应届生单方调岗至流水线操作工,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即强制执行,已构成对该条的直接违反。
第二,第47条经济补偿标准。依据该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星宇事件中的应届生入职仅一个月,适用”不满六个月”条款,法定经济补偿为0.5个月工资(约4000元)。
第三,第87条违法解除赔偿金。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所谓”2N”赔偿标准。对入职不满半年的应届生而言,2N等于1个月工资(约8000元)。107人全部认定违法解除,法定赔偿总额约86.7万元。
然而,这套法律框架在面对星宇式”软裁员”时暴露出明显的规制空白。企业并未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通过”二选一”施压–签字自愿离职或调岗至侮辱性岗位–迫使劳动者主动放弃权利。这种操作在法律上被归类为”协商解除”或”劳动者自愿辞职”,绕过了第87条的适用条件。《劳动合同法》第88条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政处罚,但它仅覆盖暴力威胁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侮辱体罚殴打、劳动条件恶劣危害身心健康四类情形jcrb.com。星宇的”软裁员”操作–施压签字、背调威胁、惩罚性调岗–虽然同样构成对劳动者权益的严重侵害,但并不在第88条的文义射程之内。
2.2 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LkSG)的制度设计
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Lieferkettensorgfaltspflichtengesetz,简称LkSG)于2023年1月1日正式生效,是欧洲范围内首部系统性规制企业供应链人权与环境责任的立法(腾讯网)。
LkSG的适用范围涵盖在德国设有总部、主要营业地或分支机构,且员工人数达到法定门槛的企业。2023年起适用于员工3000人以上的企业,2024年起扩展至1000人以上。该法对”供应链”采取广义定义,覆盖从原材料开采到产品交付终端客户的全部环节。
LkSG为企业设定了七项核心尽职调查义务:建立风险管理系统(§4)、定期风险分析(§5)、发布人权与环境政策声明(§6)、采取预防措施(§6)、采取补救措施(§7)、设立申诉机制(§8)、文件记录与年度报告(§10)。
在供应商责任分层上,LkSG采取了差异化设计。对直接供应商,企业须进行年度风险分析、签订包含人权与环境条款的供应商行为准则、实施定期或突击审计。对间接供应商(二级及更深层级),企业仅承担被动监测义务–只有在获知”确切知识”(substantiated knowledge)表明存在人权或环境违规风险时,才须立即启动风险分析并采取补救措施。
LkSG保护的人权范围涵盖童工、强迫劳动、奴隶制、酷刑、歧视、克扣工资、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星宇事件中涉及的胁迫离职、惩罚性调岗、背调施压行为,在LkSG框架下可被归入”强迫劳动”和”职业健康安全”两项保护范畴。
更具制度意义的是,LkSG的合规义务通过商业合同实现了”压力传导”。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必须将人权和环境合规要求嵌入与供应商的合作协议,供应商须签署《供应商行为准则》并接受审计。供应商未能采取充分补救措施的,客户有权终止合同。这意味着,当星宇的供应商身份被纳入奔驰、大众的LkSG合规管理体系后,其用工行为就不再仅是中国国内劳动法的问题,而是直接受到德国法律管辖的跨国合规事项。
3. 违法成本与处罚机制的结构性差距
3.1 罚款力度:定额封顶与全球营收比例罚
在劳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上,中国劳动法律和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存在数量级的差距,这一差距是理解两套制度实际威慑力差异的核心所在。
中国现行劳动法律对违法用工的罚款以定额封顶为特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违法用工行为的罚款多为按受侵害劳动者人数计算,每人100至500元。《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违法解除赔偿金按个人工资基数计算,入职不满半年仅赔1个月工资(2N标准)。以星宇事件为例,107人全部认定违法解除,法定赔偿总额约86.7万元。对比星宇股份2025年净利润16.24亿元、经营现金流24.37亿元、账面现金超20亿元的财务体量,这笔赔偿仅占其年净利润的0.05%,几乎不构成任何经济压力。
LkSG第24条设定了双轨制罚款。对企业,一般违规最高罚款80万欧元;对年营业额超过4亿欧元的大型企业,罚款上限提升至全球年平均营业额的2%。对违规的自然人(如企业高管),最高罚款80万欧元。
表2:国内劳动法与LkSG处罚机制核心维度对比
| 维度 | 中国《劳动合同法》 | LkSG |
| 罚款上限 | 按个人工资基数计算(2N) | 全球年营业额2%(一般违规80万欧元) |
| 计算基数 | 个人月工资 | 企业全球年营业额 |
| 适用对象 | 直接用人单位 | 企业及高管个人 |
| 对大型企业的威慑力 | 极低(年利润16亿企业赔偿约87万) | 极高(罚款可达数亿欧元) |
| 公共采购禁入 | 无此机制 | 最长3年 |
两种制度的设计逻辑差异清晰可见:中国按”人头”罚,对大企业和解;LkSG按”体量”罚,让大企业感到痛。当违法成本远低于守法成本时,法律对企业的行为引导功能就从根本上失效了。
3.2 市场准入限制与供应链穿透
处罚金额的差距只是表面现象,更深层的制度差异在于中国劳动法缺乏将合规压力从法律端传导至商业端的市场化惩戒工具。
LkSG第24条明确规定,严重违规企业可被排除在公共采购投标之外,最长期限为3年。这意味着适用范围内政府及公共机构的所有采购合同,违规企业一律不得参与。该处罚记录公开可查,产生”声誉污点”效应,对企业商业信誉的打击远超罚款本身。
更核心的机制是供应链穿透。LkSG构建了一条”压力传导链”:法律约束适用范围内的大企业,大企业通过合同条款将合规义务转嫁给全球供应商,供应商须签署行为准则并接受审计。供应商未能采取充分补救措施的,客户有权终止合同。这条传导链的实际效果是,一家中国供应商的用工行为,可以通过其与德国客户的商业关系被纳入法律监管范围。星宇事件中,奔驰在10天内正式立案,正是因为奔驰作为德国企业,在LkSG框架下对供应商的劳工行为负有法定审查义务。
反观中国劳动法,其约束范围仅限于直接用人单位,不存在任何供应链穿透机制。上游主机厂(如上汽、一汽)对供应商的用工行为没有法定监督义务,即使供应商严重违法裁员,客户企业也不会因此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制度上的”孤岛效应”使得劳动法的威慑力被锁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一对一关系内,无法借助商业杠杆放大执法效果。
4. 争议解决机制的效能对比
4.1 中国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与结构性障碍
中国劳动争议解决实行”仲裁前置”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劳动争议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简化程序、降低维权门槛,但在实际运行中却产生了与预期相反的效果。
全国劳动仲裁案件量每年上百万件,在岗仲裁员案多人少的矛盾极其突出。东部主要城市的仲裁庭期排期更长,对急需获得赔偿和求职窗口期的应届生而言,这意味着即使立即申请仲裁,也要等待很长时间才能开庭。
在星宇事件中,已签字离职的学生面临更为严峻的举证困境。约70%的学生在约谈压力下签署了”个人原因离职”协议,在法律上被视为自愿辞职。虽然律师指出,企业采用欺诈、胁迫方式签订的离职协议属于可撤销的胁迫性协议,但实务中推翻难度极大–需要劳动者自行举证证明存在胁迫、限时决定、背调威胁等事实,而这些证据在签约当时往往未能充分固定。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经济性裁员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107人的解约规模本应触发这一程序要求,但企业通过”一对一约谈”的方式将集体裁员拆分为个体”协商解除”,系统性地规避了集体裁员的法定报备程序。现行法律对这种”化整为零”的规避手段缺乏有效约束,使得大规模裁员的程序保障在实践中形同虚设。
4.2 LKSG申诉机制
在星宇事件中,真正发挥关键作用的是LkSG框架下的企业申诉机制。LkSG第8条要求企业设立公开、保密的申诉程序,允许员工及第三方举报人权与环境风险。这一机制的实际运行载体是各企业内部的合规举报系统。
奔驰于2006年设立企业和人员保护办公室(BPO),独立于业务部门,案件定期向集团董事会和监事会汇报,具备跨部门调查权限。BPO举报通道直接写入供应商合作协议,是LkSG第8条申诉义务的具体实现形式。投诉支持简体中文和匿名提交,提交后系统分配唯一案件编号,全程可溯源跟踪。
大众集团则通过BKMS举报系统处理供应链合规投诉,24/7热线覆盖全球,中国区域设有专用邮箱。大众中国新闻发言人在9月1日的声明中明确将”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定位为”大众汽车集团开展所有经营活动恪守的核心原则”,并强调该准则”贯穿于供应链体系的管理之中”。
4.3 星宇事件中的两条路径实证对比
星宇事件为同一劳资纠纷在中德两套制度下的平行运行提供了罕见的实证样本。
在国内路径上,107名离职学生面临三重结构性障碍。其一,约70%已签”个人原因离职”协议,法律上视为自愿辞职,举证违法解雇的难度极高。其二,入职不满半年的法定赔偿N=0.5,即使107人全部胜诉,总赔偿额约86.7万元,对年利润16.24亿元的企业几乎不构成威慑。其三,东部主要城市仲裁庭期排期长,而应届生在等待期间面临求职窗口关闭和零收入的双重压力。
在海外路径上,学生向奔驰BPO提交的投诉在10天内获得正式立案。案件编号WB0011869的生成意味着星宇在奔驰供应商体系中从”正常合作方”转为”待审查风险对象”。在审查流程走完之前,星宇涉及奔驰的新项目报价、新车型定点、长期合同续签全部被暂停或延后。行业分析指出,一旦供应商因用工问题被整车厂降低供应链评级,一年可能少拿数亿元订单。
表3:星宇事件两条维权路径效能对比
| 维度 | 国内劳动仲裁 | 海外供应链合规投诉 |
| 处理周期 | 排期长 | 奔驰BPO 10天内正式立案 |
| 赔偿/损失上限 | 107人全胜诉约86.7万元 | 新项目冻结,潜在损失数亿元 |
| 对企业压力 | 年利润16亿企业赔偿不到百万 | 核心供应商资质与港股IPO双重受威胁 |
| 举证难度 | 已签”自愿离职”者翻盘极难 | 证据直接提交客户,客户自行调查 |
| 法律约束来源 | 中国《劳动合同法》 | 德国LkSG |
两条路径的效能落差构成了一个尖锐的制度悖论:在同一事件中,海外供应链合规机制的威慑力已经超过了国内劳动仲裁的实际效力。劳动仲裁管的是”赔多少钱”,供应链合规管的是”还能不能做生意”–对一家深度绑定海外豪华车企、正在冲刺港股IPO的供应商来说,后者的杀伤力远超前者。
5. 制度反思与修法方向
5.1 中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四大短板
星宇事件暴露了现行劳动法律体系在立法、执法、救济、监督四个层面的系统性短板,使得企业违法成本被压至极低而劳动者维权成本被推至极高。
在立法层面,“软裁员”行为缺乏直接对应的罚则。《劳动合同法》第88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仅覆盖四类直接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暴力威胁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侮辱体罚殴打、劳动条件恶劣危害身心健康。星宇的”签字离职或调岗打螺丝”操作,本质上是一种变相施压、逼迫劳动者主动放弃权利的”软裁员”,但并未被归入第88条的处罚范围。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罚款设定针对的是企业”不配合执法”的态度,而非”胁迫式劝退”行为本身。如果企业配合调查、没有阻挠,这条罚款也套不到它头上。集体裁员程序同样存在漏洞–107人的解约规模未走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程序,而是拆成一对一约谈逼人签”个人原因离职”,但现行法律对这种”化整为零”的规避手段缺乏有效约束。
在执法层面,行政认定倾向于”避重就轻”。常州市人社局的通报将事件定性为”协商过程中方法简单生硬,缺乏充分有效沟通”。这一定性的问题在于:只查”协商过程中的方法、沟通规范性”,不审查调岗行为本身是否违法;不认定胁迫手段和离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判决企业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行政定性的模糊,为后续所有模仿者提供了模板–照着星宇做,最坏结果就是总监停职加致歉,成本远低于2N赔偿。
在救济层面,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与企业违法成本严重不对等。劳动者面临仲裁排期漫长、举证难度翻倍、黄金求职期不可逆三重困境;企业则拥有HR、法务、外部律师团队,仲裁即使败诉,按法定标准赔偿也仅是”可预测成本”。星宇致歉信中承诺的补偿方案总额已轻松突破500万元,远超任何法律义务–这恰恰说明企业并非无力承担,而是在法律框架下没有动力主动承担。
在监督层面,企业工会防线全面失守。按《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企业大批量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事先通知工会。但星宇事件中,企业工会全程失声。根源在于工会主席由人力资源总监兼任的”一人两职”制度安排–让负责裁员的人同时担任维权角色,制度本身就预设了失声的结局。
5.2 LKSG的制度启示
LkSG的核心制度价值在于,它不是将合规责任停留在道德倡议层面,而是通过三重机制将合规成本内化为企业经营的核心变量。
第一重机制是比例罚款。罚款与企业全球营业额挂钩,而非与受侵害劳动者人数挂钩。这一设计的本质是将处罚力度从”违法行为的规模”转向”违法主体的体量”,确保对大企业的罚款能够真正”罚到痛”。对中国而言,这意味着需要重新审视按人头计算的定额罚款模式–当企业规模增长到一定程度后,现行罚款标准已经退化为企业的”经营成本”而非”违法成本”。
第二重机制是市场准入限制。公共采购禁入最长3年的规定,将合规记录与商业机会直接挂钩。在中国,即使企业被认定违法裁员,仍可正常参与政府采购、国企招标、政府补贴项目申报。星宇股份在事件发生后,人社部门通报确认其”不存在违规享受就业和人才类政府补贴行为”–这一表述本身就说明现行制度并未将劳动合规与政策红利挂钩。
第三重机制是供应链穿透。LkSG通过要求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对供应商的人权行为承担审查义务,将合规压力从法律端传导至商业端。在中国,上游客户对供应商的用工行为没有法定监督义务,劳动法的影响力被锁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一对一关系内,无法借助商业杠杆放大。
5.3 修法建议与制度补位方向
星宇事件发酵后,学界和舆论界提出了多项针对性修法建议,核心方向可归纳为四个层面。
在立法修订层面,建议在《劳动合同法》中增设”软裁员”专项条款,将胁迫式劝退、侮辱性调岗、背调施压等行为明确纳入法律规制范围,设定与违法行为规模和企业体量双挂钩的惩罚性赔偿标准。同时修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罚款标准从定额封顶调整为按企业营业额比例计算,确保行政处罚对大企业形成有效威慑。此外,应明确集体裁员”化整为零”规避行为的法律后果,堵住拆分操作的制度漏洞。
在行政执法层面,建议赋予劳动监察部门对违法用工行为的直接罚款权,不再局限于”拒不配合”才罚款的被动模式。同时建立企业劳动合规年度报告制度,要求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工合规状况,并接受随机抽查和突击检查。
在工会改革层面,建议推动基层工会组织独立于企业行政管理层,禁止人力资源负责人兼任工会主席,确保工会在大批量解除劳动关系时能够真正发挥制衡作用。同时赋予上级工会对企业内部用工行为的主动检查权,而非仅在矛盾爆发后被动介入。
在供应链合规机制引入层面,建议探索建立中国版供应链劳动合规机制,要求大型采购企业对其供应商的劳动用工合规承担审查义务,将劳动合规纳入供应商准入和评价体系。随着欧盟CSDDD指令将于2027年全面适用、罚款上限提升至全球净营业额的5%,“合规用工”正在从道德倡议升级为全球市场准入条件。中国作为全球制造业供应链的核心节点,有必要主动构建与国际标准接轨的供应链合规框架,而非被动等待海外法律对中国供应商的域外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