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摘要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本站使用AI工具将其核心内容摘要如下,供读者参考。

文件基本信息

  • 文号:法发〔2026〕10号
  • 发布时间:2026年9月7日
  • 性质: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
  • 结构:共5部分、24条

一、总体要求(第1-2条)

  • 坚持以人为本、支持创新发展、筑牢安全底线三大基本原则
  • 强调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

二、涉人工智能侵权案件(第3-11条)

  • 归责原则: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综合考量AI自主化程度、技术透明度、风险影响范围等
  • AI换脸拟声/复活逝者:未经同意处理他人姓名、肖像、声音等,构成人格权侵权
  • 隐私权保护:AI”网络开盒””人肉搜索”获取或者泄露、公开特定自然人的私密信息,构成隐私权侵权
  • 个人信息:模型训练中使用已公开个人信息,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认定侵权,但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须取得同意
  • 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责任:经通知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侵权责任
  • 人格权侵害禁令: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利用人工智能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益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申请法院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或者责令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有关服务的措施
  • AI产品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认定,重点审查生产者是否就适用场景、固有局限及风险进行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 “大数据杀熟”: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的,认定承担侵权责任;”仿冒名人带货”构成欺诈的,支持惩罚性赔偿
  • 自动驾驶事故:因产品缺陷导致事故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纠纷(第12-16条)

  • AI生成内容侵害著作权的,综合考量服务类型、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度等,认定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的责任
  • 开源软件:开发者/提供者适当责任豁免,免费开源并公开说明风险的,可不承担侵权责任
  • AI发明创造: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实现技术效果的,可认定为专利法保护客体;自然人使用AI完成但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可认定为发明人
  • 数据使用:合法获取数据享有数据权益;虚构干扰数据、恶意标注、对抗样本攻击等损害AI运行安全的,依法担责

四、审理程序规则与惩治犯罪(第17-20条)

  • 强化诉讼引导和举证责任,必要时法院可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 AI生成内容作为证据的,综合考量提示词设计、相似程度、重复测试一致性等认定
  • 禁止AI不当取证:篡改生成内容标识、虚假诉讼等,驳回诉讼请求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 惩治AI犯罪:利用AI实施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机制(第21-24条)

  • 多元解纷机制、审判监督指导、部门协作、国际司法交流合作

原文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1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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